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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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