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告甲○○原告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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