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僱關係存在及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萬九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原告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至其年滿六十歲僱主得強制退休時止,尚有二十年,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十年計算期間之收入總額,合計為玖佰肆拾捌萬元,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零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佰肆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