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擔任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