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何新琦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