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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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陳秀錦陳天佑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秀嫻 即陳天佑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秀玲 即陳天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秀錦即陳天佑之繼承人、陳秀嫻即陳天佑之繼承人、陳秀玲即陳天佑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秀錦即陳天佑之繼承人、陳秀嫻即陳天佑之繼承人、陳秀玲即陳天佑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0847 號其他文書(104.10.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斗小 字第 244 號(105.0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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