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來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汪來對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汪來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汪來對就肇事逃逸部分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汪來對及同案被告 劉煥榮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