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綺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2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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