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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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春富 年籍詳卷被告 簡榮傳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3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林春富於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29號竊盜案件,對於被告簡榮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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