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附民原告 黃鳳珠 附民被告 簡誌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