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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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

附民原告 黃鳳珠

附民被告 簡誌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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