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26號
原告 楊淑芬
被告 許愷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26號
原告 楊淑芬
被告 許愷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