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霙蘭 

法官 顏偲凡

法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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