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霙蘭
法官 顏偲凡
法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