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上訴人皇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俊彥 上訴人與被告行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