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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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 儷臻 即立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立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儷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108年度司執字第82969號、110年1月18日發文字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之薪資移轉命令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第三人 顏誌良 自108年12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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