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677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思羽 (原名: 李董英月 )、 李國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董思羽(原名:李董英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李國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李國祥已死亡,故請撤回對李國祥之請求。
三、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利率暨利息起算日?若是,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並提出系爭本票正、反面影本(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73,980元如何計算而得?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重新分別提出聲請狀所附之「完整」債權讓與證明書共三份(須載明債權金額、內容、公告等)。
六、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上開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須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