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97年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曾宗欽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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