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6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63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芷嫻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進狀表示請求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美瑤附件:(95年度偵字第56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