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 森富男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郭盈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