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秋香 訴訟代理人 徐進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王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00元(7,400元×4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