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47號聲請人 陳上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鄭貴子 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6,541,702元,發票日民國106年4月25日,到期日民國106年5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僅以本票之執票人為限,此觀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本票上記載「支票」之字句,其據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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