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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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蒂娜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
簡婕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離婚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聲請人之離婚請求,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婚字第735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高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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