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書等影本。
(三)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