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4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有關併科罰金部分,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玖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有關併科罰金部分,經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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