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正本(原書狀所附為影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正本(原書狀所附為影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