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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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臺上字七四一九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三一七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八五一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