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簡字第7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
仟捌佰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整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
捌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
雲林縣○○鎮○○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