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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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36號聲請人威浩思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訴訟代理人 諶文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元衡室內裝│永豐商業│││││001│修有限公司│銀行世貿│107年11月25日│157,500元│AL0000000│││ 朱妤榆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