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88號聲請人 董恒孚 (即任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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