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 黃濬傑 代理人 黃勝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全球人壽保險│彰化商業│107年11月│500,000元│F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總部│20日│││││ 彭騰德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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