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請人 周宥箴 上列聲請人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此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觀之同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曾因本院96年度禁字第6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現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惟聲請人未指定鑑定醫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函通知其於10日內查報應為鑑定之醫院,聲請人迄今未查報,致無法進行鑑定,有本院上開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足參。而依上開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有關撤銷監護宣告,其需當事人協力陳報鑑定醫院並繳納鑑定費用,茲聲請人未盡其當事人所應協力之行為,導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符合撤銷監護宣告之條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