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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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劉益通
一、上列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之居所及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等資料,亦未具體載明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案被告及請求審判之標的究為何,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