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106年度建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3,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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