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 廖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姿婷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九號履行協議契約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達成和解,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為期明瞭上開庭期開庭筆錄之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履行契約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