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吳燦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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