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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