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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