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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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債權人 潘勛 上列債權人潘勛因與債務人 鄭裕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潘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若有,其清償期為何年月日?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查明並更正。
二、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事實及理由欄表明系爭債務不計利息,然債權人於請求之事項卻有請求利息?前後顯有矛盾,故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