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3號聲請人 葉正義 上列聲請人葉正義因與相對人 林鈺峻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正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林鈺峻、 賴美紅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