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義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狀所附退費協議書影本之台北市私立(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與所提出補正資料為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不同,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