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台東縣東河鄉○○村00號附638號以上原告與被告 周若塵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裁判意旨)。是原告起訴應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合法要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為聲明,本院應令其敘明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