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9號上訴人 陳桂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22,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8,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