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藏匿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犯罪事實欄第2行更正為「97年5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藏匿犯人 朱孝美 對國家司法、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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