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01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示,其債務人為甲○○,並非乙○○,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