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01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甲○○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為夫妻關係,二人以投資為由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依聲請人所附證物形式觀之,發票人均為甲○○,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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