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福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福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