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上訴人 盧正中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盧正中因公共危險案件,關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其上訴意旨,僅泛以原判決並未針對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再行審酌及查察,難以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呂丹玉法官林清鈞法官胡文傑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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