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林清輝 被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第3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