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井雄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85號編號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885元113年2月21日113年3月25日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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