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土黃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叁壹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偵字第4139號被告 鄭清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1顆(土黃色圓形錠劑,淨重0.32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3185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