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99年度交簡字第7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